《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近日,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一家变压器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暂存库内5个容量为200公斤的废机油桶,约40公斤废活性炭均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企业对危废何时产生、暂存时间、是否超期处置均无法说清。该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新固废法,对其违法行为处以14.5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固废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新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需设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分类、内容要求、设置要求和制作方法。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使用的环境保护识别标志的设置。
具有足够的警示性、设置在醒目的位置、同一场所内,同一种类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尺寸、设置位置、设置方式和设置高度等宜保持一致。
《规范》对标签中的每个条目都给出了详细的填写说明。对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可参照相关内容填写;根据鉴别标准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可依照要求填写对应的废物名称、废物类别和废物代码等信息。对于废物的主要成分、有害成分和产生情况等信息,废物产生或收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规范》在附录B提供了标签注意事项的常用推荐用语,便于相关单位参考使用。
根据危险废物容器或包装物的容积大小,《规范》分别提出了不同情形下标签的最低尺寸要求,相关单位可按照推荐尺寸制作,或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放大处理。
✍《规范》对标签的颜色、字体、材质、印刷等都提出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相关单位可以据此制作统一样式的标签。
危险废物容器或包装物种类繁多,《规范》针对箱类包装、袋类包装、桶类包装等分别提出了相应的设置要求,标签设置的总体原则是应设置在容器或包装物的明显处。
✍标签上的危险特性警示图形和二维码可选择直接印刷在标签上,也可单独打印后粘贴于标签上的相应位置。
2024年1月1日起,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通过国家固废系统生成并领取危险废物电子标签标志二维码。鼓励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用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信息化措施。
广东省内产废单位,可通过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危险废物产生台账功能,填写电子管理台账,生成相应的带二维码的废物电子标签,以便后续开展危险废物全过程溯源管理工作。